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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新闻

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—2001

人气:发表时间:2019-10-15

 为贯彻《环境保护法》、《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控制蓄禽养殖业生产的废水、废渣可恶臭对环
境的污染,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,维护生态平衡,制定本标准。
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、规模化的蓄禽养殖场和养殖区,不适用于蓄禽散养户。根据养殖规模、分阶段逐步控制,

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,逐步实现全国养殖业的合理布局。
根据蓄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的特点,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生化指标、卫生学指标和感观指标等。为
推动蓄禽养殖业污染物的减量化、无害化和资源化,本标准规定了废水、恶臭排放标准和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。
本标准为首次制定
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。
本标准由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、天津市畜牧局、上海市畜牧办公室、上海市农业科学院 环境科学研究所负
责起草。

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欲 2001 年 11 月 26 日批准。
本标准由国家环境总局负责解释。
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
1. 1 主题内容
本标准按集约化蓄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、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、最高允许排水量,
蓄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。
1.2 适用范围
本标准用于全国集约化蓄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,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、
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。
1.2.1 本标准适用的蓄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规模分级,按表 1 和表 2 执行。